擅抓愛犬參展照 PO網當襯圖觸法-自由電子報

〔記者王定傳/新北報導〕蔡姓男子99年間帶著西藏獒犬「夯」,參加新竹孔廟第一屆獒犬單獨展,戴 姓女攝影師拍下狗狗照片,放上自己部落格,蔡男卻未經同意,拿來放在自己部落格當背景圖片,因而挨告。二審認定蔡合理使用,判無罪,不過智財法院認定蔡男 侵害戴女著作權,考量雙方和解,改判罰金3千元,緩刑2年定讞。

蔡男的愛犬「夯」是各類型選美比賽的常勝軍,蔡男曾對媒體說:「夯的身價超過100萬元,甚至有人曾出價150萬元。」

 

記者昨聯繫不上蔡男,無法得知其回應。戴女則說:「很後悔和解。」其委任律師林殷佐表示,寵物雖是飼主所有,但創作照片者才享有著作財產權。

99 年4月15日,戴女在藏獒選美比賽現場見到夯,立即按下快門拍照,放上自己「喜樂蒂與蘇俄獵狼犬的群居生活 」雅虎部落格。後來,蔡未經同意COPY照片,並移除照片邊框及右下方標示的「photo by Lorelei」,放上自己的「悍威藏獒會館」部落格當背景圖而挨告。

 

一審桃園地院簡易判決處以拘役30日。二審合議庭認定,蔡男使用戴女照片的質、量比率雖近百分之百,但蔡男不是出於商業營利,而是個人養狗經驗、心情抒發,及展示愛犬現況照片,符合合理使用規定,改判無罪。

智財法院合議庭認定,蔡男行為已侵害戴女著作財產權,審酌蔡男為「夯」的主人,只將照片放在部落格未牟利,且當庭在「TMCT台灣藏獒俱樂部」臉書張貼道歉留言,又已與戴女達成和解,予以緩刑。

 

自己狗狗的照片= =...所以大家還是小心點。那個..可否先見諒一下!先告知不聽再提告,畢竟我想..對方也不是有意的。

或是打上浮水印註明一下也是好辦法,網站如此公開..轉來轉去,有時真的難分著作權啊 

若是可以,在網頁上註明一下分享限制也是好的..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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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凡兒(wei)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